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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女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后称强奸索要两万
浏览 80次 发布时间 2015/01/26
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,不满18周岁的女子柳某在街上偶遇陈某,就主动上前搭讪,两人闲聊之后,互留了手机号码。分别后,柳某寻思这段时间手头有点拮据,就打算敲诈陈某一笔钱。随后,柳某将陈某约至其租住的房间内,在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,以被陈某强奸为由向陈某索要现金两万元。因警察及时赶到现场,柳某才没有得逞。
结果
近日,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,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法理解说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敲诈勒索公民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柳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因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系未遂,可以从轻处罚。柳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,应当从轻处罚。柳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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